患者李某某因怀孕去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下属单位友谊分院做孕期检查时,经B超显示有子宫肌瘤,可能影响孩子发育。医生建议进行人工流产后做肌瘤剥除术,术后半年可以再怀孕。后对李某某实施了人流清宫手术,三天后,为李某某施行“子宫肌瘤剥除术”,手术过程中患者出现大出血,医院改行了“子宫次全切除术”。李某某遂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昆山市人民法院委托苏州市医学会进行医学鉴定,苏州市医学会鉴定意见为不属于医疗过错。李某某收到该鉴定书后,及时提出了异议、并书面要求重新鉴定,法院未予准许。昆山市人民法院做出驳回李某某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由于一直找不到合适的上诉律师,患者通过朋友辗转介绍来到上海时距离上诉期限仅有3天时间。在研究完患者提供的病历、鉴定意见和判决书后,律师问患者有什么想法?患者认为,判决不公,但又不知道如何反驳,感觉非常委屈,甚至对司法公正失去了信心。杨律师在患者提出的证据材料面前给出了自己的意见,对鉴定意见中分析说明提出了非常专业的质疑,认为必须进行上诉争取改判。上诉后,在跟二审法官充分沟通下,法官也认为鉴定意见存在很大问题。法官主动跟医院进行沟通,最后双方同意在法官的主持下再次协商解决,患者最终拿到了赔偿金。
律师观点:司法实践中,二审能够改判的几率一般都不大(除非是非常明显的错误),对于参加二审的律师可能跟一审时的律师在思路及诉讼策略上有不一致的地方,所以律师一般都不愿意单独参加二审的代理工作。对于这个案件,确实能看到鉴定意见和一审的判决存在很大的问题,当事人明显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还好二审法官也是认真听取了代理律师的意见,而不是简单的走个过场,并且主动给对方多次沟通,使事情有了圆满的解决。从这一点上来说,给苏州中院点赞。